Article 28

In force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一)商业、文化娱乐经营单位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

(二)在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周边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三)使用家电、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四)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施工、装修、加工等活动。

在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