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布实施的法规以汉、朝两种文字印制法规文本。

法规实施满两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