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