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