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