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率先开展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方案。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时,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既有居住建筑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鼓励既有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绿色化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