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海洋等有关部门;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以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