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具体工作。

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由负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有关单位依法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