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的原则,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就学等情况,确定执行地。
确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应当综合考虑其监护人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犯罪原因、复学升学需要等因素。
本条例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