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健全工作机制,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便利社区矫正对象诊断检查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承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以及复查等工作的医疗机构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