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应当由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人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在履行退出程序时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