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开展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并开展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
新兴行业、领域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