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下列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场所:

(一)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且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非易燃易爆物生产加工场所;

(二)建筑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存储型物流场所;

(三)住宿床位不足一百张的寄宿制学校和住宿床位不足五十张的托儿所、幼儿园;

(四)校外培训机构、午托班、自习室;

(五)床位不足五十张的医疗、养老、福利机构和孕婴服务场所;

(六)建筑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商店、超市、市场;

(七)餐位数不足一百人的餐饮场所;

(八)客房数不足五十间的宾馆、旅馆以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

(九)建筑面积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演出放映、游艺游乐、网吧,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健身休闲、剧本娱乐等场所;

(十)其他与上述规模相当、性质相近的场所。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