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二)新建、扩建公墓;

(三)新建风力发电项目;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品住宅以及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五)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七)倾倒、堆放、填埋废石、矿渣等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八)毁林开垦、滥伐林木;

(九)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