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汽车加气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指导用户遵守安全规定;

(二)气瓶车或者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容量,并在划定的固定车位内停放;

(三)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不安全情况下进行加气或者卸气作业;

(四)加气前检查机动车储气瓶、车载储气瓶组及装置状况,不得向无特种设备使用证或者与特种设备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机动车储气瓶(罐)加气;

(五)不得向机动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