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