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