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二)决定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
(三)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五)临时征用房屋、物料、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六)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七)抢修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救助服务;
(九)从严惩处哄抢财物、散布谣言信息、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临时征用的房屋、物料、运输工具和其他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遇有突发气象灾害情况紧急时,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业主开展自救、互救。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