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性能实现在线监控。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