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明确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有重点地进行隐患排查,采取规划、工程和技术等措施实施隐患治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政设施、工程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对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场所定期开展巡查。

各类企事业、场所权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物资储备等。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