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除国家、省管水利工程外,划分为市管水利工程、县(市、区)管水利工程、乡(镇、街道)管水利工程。
市管水利工程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或者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市、区)管水利工程、乡(镇、街道)管水利工程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或者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普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