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国有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公益性功能部分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经费包含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工程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

国有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经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非国有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对管理经费给予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投资兴建水利工程或者提供用水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参与水利工程运营管理,并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