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协调解决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村(居)民开展有关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所在地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