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据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显著位置规范设立界桩、公告牌等固定标志。对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危险的水库大坝、水电变电站、水闸等工程设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