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住房租赁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