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涉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不同意见协调一致,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