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旗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存、传承、传播、利用活动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五)组织评审、推荐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六)制定保护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评估、检查本级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存、传承和传播等情况;

(八)加大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力度,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展览、展示、表演、研讨、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九)制定并实施学徒登记制度;

(十)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十一)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