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旗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保护单位资格。

(一)未制定并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的;

(二)未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

(三)未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的;

(四)未对有关资料、实物和场所等予以保护的;

(五)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

(六)未开展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知识和技艺的;

(七)未开展公益性宣传、展示、讲学和学术研究等活动的;

(八)未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义务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