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造、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清理拆除,处以罚款:
(一)城市道路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未及时修复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其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未适时清洗、修复、补齐、归位的;
(二)依法举办的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活动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或者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没有进行修复的;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和公园等违反规定设置排油烟口或者排水口的;
(四)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未硬化的;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未堆放整齐,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覆盖的,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施工围挡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低于三分之一的;
(七)在城市道路上运输散装和液体货物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设施或者产生泄漏、遗撒的;
(八)化粪池未定期清掏,造成堵塞、外溢的;
(九)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及广告的;
(十)使用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地点装载和消纳建筑垃圾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十一)将屠宰垃圾等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有第一至九项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项规定行为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规定行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