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比例确定物业服务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四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予以调剂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