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决定。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旧小区改建时,应当将批准地块内规划确定不予保留的建(构)筑物全部拆除后,方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