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自治区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四)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

(六)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盟行政公署、盟监察委员会、盟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