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四)商场、书店;

(五)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

(六)宾馆、酒店等住宿休息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

国家机关的会议室、办事厅等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