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有关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体育健身场馆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旅游景点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所列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尚未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