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村民在村寨规划区内自建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自建房申请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村寨规划和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