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水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

(二)违反产业政策和本条例规定核准、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四)未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