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湟水流域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应当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保证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准入标准,符合防护距离要求,建设完备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湟水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畜禽散养密集区的养殖污染治理措施。

畜禽养殖经营者不得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及其他畜禽养殖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