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管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除省管水利工程外,受益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模较大、功能较为重要的水利工程也可以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益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主要受益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