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一)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土地征用线或者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二)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从下游坝脚线和坝端两侧计,大型水库大坝下游外延二百米至三百米,两侧外延一百米至三百米;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外延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两侧外延一百米至二百五十米;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外延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两侧外延五十米至一百米。
(三)堤防管理范围从背水坡坡脚线计,一级堤防外延二十米至三十米;二、三级堤防外延十米至二十米;四、五级堤防外延五米至十米。
(四)水闸管理范围从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计,大型水闸上下游外延三百米至一千米,两侧外延五十米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外延一百米至三百米,两侧外延三十米至五十米;小型水闸上下游外延五十米至一百米,两侧外延三十米至五十米。
(五)渠道管理范围从挖方渠道渠口线、填方渠道外坡脚线、傍山渠道开挖线计,设计流量小于等于一立方米每秒的,外延五十厘米至三米;设计流量大于一立方米每秒小于等于三立方米每秒的,外延两米至三米;设计流量大于三立方米每秒的,外延三米至八米。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