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公益性功能部分的运行、维修、养护等经费,按照水利工程管辖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性功能部分和经营性水利工程所需经费,由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自行承担。
前款所称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功能的水利工程;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功能,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经营性水利工程,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