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移动、破坏关林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涂污、刻划、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或者在规定地点以外燃香焚箔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