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多元化市场化投融资机制,实行有利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财政、金融政策,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等金融产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支持及保险保障。

鼓励和支持公益组织、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