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和草原保护,全面推行林(草)长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黑土滩等退化草原综合治理,加大鼠虫害、毒害草等草原生物灾害防控力度,科学推进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工作,全面落实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科学划定禁牧区,防止超载过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强原生地带性植被保护,建立健全天然林管护、用途管制、保护修复监管等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