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是指按照党中央对青海的战略定位,以建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新高地为统领,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绿色发展、国家公园示范省、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高地,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