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许可;但是,医疗、保健机构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许可。

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服务、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