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公民对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具结果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的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公民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