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建设体系和保障措施。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