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