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班车、包车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放置营运标志牌、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以及受理投诉部门,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公共汽车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从事营运或者擅自停止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