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定期发布公共交通出行服务报告,并加强考核结果应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新业态服务质量监测评价。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